山东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函〔2019〕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等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组织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中医药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创计划主要面向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项目制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学生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项目类别包括实验研究、临床研究、调查研究和科技制作四类。
(二)创业训练项目:学生团队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教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大创计划实行校、院分级管理。省级、国家级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及二级学院双重管理,校级项目实行学校指导下的学院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创计划管理体系包括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学院工作组、专家组、创新创业训练平台(基地)和项目指导教师。
第六条 管理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实验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各人才培养单位院长担任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全局性工作,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制定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二)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管理办法,指导校级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国家级项目的推荐立项、督导指导、结题组织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三)学院工作组: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领导,教研室主任、专家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省级、国家级项目的日常管理以及校级项目的立项申报与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成果统计及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
(四)专家组:由学校学术造诣高、科研能力强的专家组成,负责各级大创项目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并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创新创业训练平台(实践基地):设有实验场地的各个部门单位,要开放实验场地作为创新创业训练平台,积极为参与创新创业训练的学生提供条件支持。学生使用实验场地需遵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作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由创新创业学院指导服务,二级学院具体管理,负责为参与创新创业训练的学生提供项目孵化、产品展示和创业培训等服务。
(六)项目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项目的总体设计、项目实施、场地设备申请、结题报告及论文撰写、审核经费使用,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非毕业年级)均可申报。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以项目组为单位,每个项目组一般为2~6人。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鼓励开展跨年级、跨学科、跨专业合作,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项目管理。
(二)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三)选题具有创新性。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四)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五)每名学生同一学年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项目未结题,不允许申报新项目。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项目团队可选择1~2名(至少一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同时有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导师。为保证指导教师的工作时间和指导质量,1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包括未结题项目)。
第八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申报
每年4月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需按照要求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及诚信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工作组。
(二)项目评审
学院工作组对本学院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筛选,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本学院拟立项校级项目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管理办公室。
(三)项目公示
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拟立项校级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布
公示后的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五)省级、国家级项目推荐与认定
省级项目由学校专家组从当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并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国家级项目由省教育厅推荐,教育部专家组评审。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各学院工作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获批立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和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成员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经学院工作组审批、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国家级、省级项目变更需同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的规定时间,向学院工作组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学院组织项目检查,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成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未按计划进展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要限期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项目,未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及时收回,同时取消其再次申报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鼓励项目组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双创大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一)学院工作组负责对校级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验收。结题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公布。
(二)学院工作组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验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结题名单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本项目为山东中医药大学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组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级和省级、国家级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一)课题申报书;
(二)项目季度报告(省级、国家级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三)项目结题申请书、结题汇报材料等;
(四)成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见刊的论文或经鉴定(有录用通知)已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副本、数据图表、调查问卷、软件、专利等;
(五)其他应归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的来源主要是省财政拨款、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各学院自筹经费。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学校按比例匹配;校级项目经费由学院自筹解决,具体资助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按获批最高级别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经费报销需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执行不力,无故延期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不予报销。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组成员按学校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的奖励纳入学校职称聘任和绩效工资统一认定,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大创计划组织管理、项目指导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学院制定相应办法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其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为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在大创计划外,学校开展的训练营等其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由创新创业学院主办,其他部门单位可以具体承办。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训练营等其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本科学生参加训练营等其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培训合格,获得相应证书可按学校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殊计分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2.硕、博研究生参加训练营等其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培训合格,获得相应证书,每张证书可替代1次学术讲座听课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实验字〔202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