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学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提升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质效,优化服务功能,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创业孵化基地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以“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和示范性”为主要特征,旨在实现“创新教育—创业实践—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具有大课堂、实验室和孵化器作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项目培育、资源对接等服务,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素质拓展训练和就业能力提升提供实践平台,是学校教育综合改革和双创教育改革的成果展示窗口。
第三条 入驻项目主要是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创办的项目,分为见习创业项目和独立法人项目。见习创业项目指为满足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而组建,仅在校内登记注册、运行的项目;独立法人项目指由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商业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经济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创业孵化基地的总体规划,帮助入驻项目制订“入—管—帮—出”的发展规划;
2.加强政策引导。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做好创新创业政策宣传,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企业登记等支持政策;
3.实施项目管理。每年面向全校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合格的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掌握项目发展情况,落实项目退出机制;
4.做好基地管理。制订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内部后勤、安保、卫生等工作;
5.提供基础服务。创业孵化基地为全校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包括如下事项:
(1)为入驻项目免费提供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免费配备基本办公设施;
(2)组织入驻项目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产品推介等,帮助入驻项目开拓产品市场;
(3)积极探寻并引进创新创业优质资源,建立资源信息库,根据入驻项目发展需求引导资源对接,定期评估资源利用效率;
(4)联系校内外部门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成果转化、经营管理与法律服务等专业咨询;
(5)指导或协助大学生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企业年报、银行开户等手续;
(6)利用创新创业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推介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
6.组织监督检查。对入驻项目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超范围运营、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变更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7.完善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更新项目材料,确保入驻项目实际信息与登记一致,加强对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掌握项目对推动学生就业的实际作用;
8.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创新创业工作;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创新创业学院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1.挖掘创业项目。借助专业课程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挖掘创业项目,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制订的遴选和考核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与筛选;
2.管理项目人员。强化项目人员经常性管理,对项目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对项目成员进行学业和品德考察,对项目人员在孵化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3.引接项目资源。积极寻找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推动项目团队和地方、企业加强合作对接,增加入驻项目与行业领军企业合作交流的机会,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六条 申报原则
1.项目应从优秀创新创业实践成果中产生,获得学校认可的A类及以上学科竞赛省赛银奖以上项目有意愿参与创业实践的,经过遴选程序方可入驻基地;
2.项目应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
3.入驻项目应与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社会效益相结合,支持科研成果类、文化特色类、社会发展类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项目其次,食品饮食类、简单重复类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成员
1.项目全体成员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
2.项目应有1名负责人,毕业年级学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8人,且应包括中医药相关专业的成员。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年级、跨专业组队;
3.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参与1个创业项目,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尚未孵化成功或退出基地前不得另行申请;
(二)指导教师
1.项目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积极性以及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每位指导教师限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不超过2个项目,每年指导项目不超过5个;
2.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是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规定任务,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申报步骤
1.创新创业学院面向全校发布项目遴选通知后,有意向入驻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向各二级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对本学院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择优向创新创业学院推荐项目;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复评,根据专家复评结果确定入驻项目名单。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驻项目;
4.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批,各二级学院不得自行同意项目入驻院级孵化基地。
第四章 项目运营
第九条 项目运营管理
1.项目运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必须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禁止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或创业孵化基地的名义以及相关元素从事生产、经营、宣传等一切活动,若因上述行为对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或创业孵化基地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参加展示展览的产品必须是项目团队自主研发的成果,不得使用其他产品冒充自研产品;
4.各创业项目必须公平竞争,发现竞争团队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创新创业学院正常反映,不得通过诽谤、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碍竞争团队的发展和经营活动,扰乱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秩序,阻碍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5.各创业项目应在创新创业学院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由学生团队按照申报项目内容自主合法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6.各项目团队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学院对接项目入驻期间的考核、申请、变更等管理工作,若项目团队更换负责人应立即向创新创业学院申请;
7.入驻项目申请专利应向创新创业学院备案,通过学校申请获得的专利、成果的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个人或者项目申请的,专利所有人应是项目团队成员,有特殊情况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团队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办公、会议、产品管理等活动,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9.项目团队外出参加活动应服从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管理,经基地统一安排参加各类活动时,参与人员必须为该项目内学生成员。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及创业孵化基地名义参与展示展览、展销会等一切活动;
10.入驻项目应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经营数据,以及项目人员、研究方向、专利成果等所有项目变更情况,支持创新创业学院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考核
1.每年开展1次项目考核工作,全面考察项目的发展质量,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项目的资源分配、发展规划等问题;
2.由创新创业学院制订项目考核标准,涵盖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市场潜力、项目进展、财务状况等各方面;
3.组织流程
(1)创新创业学院向全校发布考核通知后,入驻项目按要求向所属二级学院报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心技术说明、市场调研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
(2)各二级学院对入驻项目考核材料进行初审,核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督促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项目复审,项目团队需通过现场演示、答辩等方式,全方位展示项目的进展情况、创新成果、市场前景等内容,评审专家将结合考核材料与现场展示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4.项目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入驻项目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合格:
(1)项目入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展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致使项目用房(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在年度考核中经专家评审认定发展缓慢、创新能力较差、经营状况不良且整改后效果不佳者;
(3)未能按时向创新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隐瞒项目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4)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5)未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者;
(6)入驻项目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7)因安全、卫生问题,受到2次以上警告者。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一条 项目面临如下情况时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项目在孵化期内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视为孵化成功,应退出基地:
(1)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实现产品标准化生产;
(2)有能力开发系列产品或其他新产品,使项目不断有新产品投入市场,并在某一行业或地区有一定知名度,初步建立起销售网络;
(3)企业有一定资金积累或者有一定数额固定资产,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具备规模发展的条件;
(4)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管理结构,并有完善的知识产权、财务、营运、行政等管理制度;
2.孵化期满3年的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孵化期末考核,考核结束后孵化项目应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经考核认定创业成功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可在项目退出基地后,在基地展厅展出其优质产品及项目荣誉;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孵化,终止协议,限期退出;
4.在孵化期内,因项目自身问题,项目负责人可向创新创业学院申请退出,经学院审核终止协议,限期退出;
5.项目在孵化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学院有权立即终止协议,限期退出;
6.项目退出基地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项目应在2个月内变更注册信息。
第七章 基地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场地管理
1.项目团队应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将工作室转租、转借、转让,不得在工作室内开展与办公无关的任何活动;
2.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创业孵化基地内既定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有需要,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团队在工作室内展示项目简介、企业文化和科研成果等资料时应规范美观,禁止展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
4.非项目团队及前台值班人员,无必要原因不得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进出时应在前台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
5.其他学院或部门借用创业孵化基地场所举办培训、会议等活动,需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
6.每年项目退出基地后,依据空闲办公室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进行新项目场地使用规划,以实现基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 安全卫生管理
1.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窗口管理规定,维护创业孵化基地内安全卫生秩序,节约用水用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创新创业学院;
2.入驻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项目的安全工作;
3.由于项目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损失由项目管理团队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校招就字〔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